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比如,它会导致一些人的心理严重失衡,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指出:十多年来,我国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总书记再次强调要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有人认为,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还不算大,因而目前还没有必要采取措施来遏制和缩小这种差距。我们认为,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来评判我国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是否合理,不能认为只要我国还没有达到或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就算是合理的。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是在公民对公有财产平等占有基础上的差距,理应比实行私有制的西方小得多。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要像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所要求的那样,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这一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所必需的。可以断言,如果真要等到我国的贫富差距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富差距一样大时再采取治理措施,那么届时必然是回天无力的。
(一)加快中西部发展步伐,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目前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明显表现在地区差距上。1997年,东部一些省、市的人均年收入比中西部一些省、区的人均年收入高出一倍多。今年7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时强调指出,党的十五大确定了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决定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新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应该多方设法加快新疆地区的发展,使新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下个世纪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事实上,只有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才能有效遏制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拉大。
(二)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其任务相当艰巨。但是,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扶贫任务不管多么艰巨,时间多么紧迫,也要下决心打赢这场攻坚战,啃下这块硬骨头。那么,到底应该怎样扶贫攻坚呢?怎样才能提高扶贫的效果呢?(1)增加扶贫投入。国务院决定,今年新增扶贫资金30亿元,全年中央扶贫资金总量达183亿元,是历史最高水平。各级地方政府要按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2)偏重制度扶贫。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制度本身决定了解决贫困问题不单是道义支持,而更主要的是制度保障。所以,我们不仅要提倡道义扶贫,更应当实施制度扶贫。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政策、体制、法律以及组织机构等来保证扶贫攻坚计划的完成。(3)正确处理区域扶贫与农户扶贫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区域扶贫战略——依靠区域(一般是一个县)经济增长来带动区域内贫困人口的脱贫。进入90年代后,这种战略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它没有把“贫困地区”同“贫困人口”区别开来,“重富县轻富民”,因而有些县在摘掉贫困帽子后,县内相当一部分人口仍未脱贫。今后在扶贫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到“富县里还有穷乡,富乡里还有穷村”。为了摆正富县与富民的关系,必须实现从“区域增长战略”向“农户受益战略”的转变,把扶贫效益落实到具体农户。一旦贫困农户的温饱解决了,生产发展了,农民富了,县也就富起来了。富县要寓于富民之中,不能与民争利。(3)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由救济式扶贫转向开发式扶贫,是扶贫工作的重大改革,也应是今后扶贫工作的一项基本方针。
(三)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其中部分人员的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这部分人员加上一些退休金不能及时发放的退休人员以及城市原有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共同构成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主体。保证这些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尽快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具体地说,必须尽快建立以下几种机制:一是加快救济工作立法,建立城镇困难居民解困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建立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主渠道的、面向城镇困难居民的资金保障机制;四是加强统一领导,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城镇困难居民解困管理机制;五是加快对城镇贫困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城镇困难居民贫困问题的预测、预警机制。
(四)取缔和杜绝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惩处。非法收入又称黑色收入,是指一些暴富者和其他人员利用种种非法手段,如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走私贩毒、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而取得的收入。非法收入是不义之财,意味着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占有,意味着对别人劳动成果的剥夺,意味着对法律、道德和公平原则的践踏,因而是每一个守法公民所不能容忍的。现在许多人对收入差距、贫富差距拉大的不满,主要就表现为对非法收入大量存在的不满。因此,遏制贫富悬殊的当务之急应是尽可能依法取缔和杜绝非法收入。在具体工作上,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堵塞体制上的漏洞;要继续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把取缔非法收入同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五)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目前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除大量存在非法收入外,不合理的额外收入也相当普遍。有些部门和地方凭借对行业、商品、服务的垄断,取得高于官方定价的额外收入;有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对某类商品发放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取得高于收费成本的额外收入;有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减免税收、控制贷款额度、提高规定利率和汇率,取得额外收入;还有些部门和地方凭借特权,通过收费、摊派、集资等手段,取得高于规定标准的额外收入;等等。这些额外收入最终基本上都以各种名目落入了个人腰包。个人不合理的额外收入过多,是形成不同部门和地方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因此,严肃整顿不合理的额外收入,同“取缔非法收入”一样,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抓紧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西方国家,缩小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主要方式是实行累进税,即按照收入量划分几个等级,随着收入量的增大,增加个人收入调节税。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居民工资在收入中所占份额愈来愈小,非工资收入增多,使收入差距很难通过调控工资本身来限制。因此,今后我国也应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行严格的累进税制。我国目前虽已开征个人所得税,但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低,征管不严,流失严重。我国如果在个人所得税上实行严格的累进税制,税收潜力还相当大。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今后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级差和税率高低的确定应控制在人们能够接受的水平,并能体现社会公平。第二,要把依靠生产经营所得同纯粹依靠资本收益所得区别开来,视收入来源情况规定不同税赋。第三,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新税种,并适当提高其税率,以防止坐享其成、游手好闲的纨绔子弟群体的形成。第四,开征奢侈性消费税,抑制高消费和超前消费,使“先富”者尽可能把收入投入到社会再生产中。
(七)规范收入分配,建立规范化的个人收入显示系统。我国目前个人总收入的来源过于庞杂,细分有十几种甚至几十种之多,包括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单位内收入与单位外收入,正当收入与非法收入,工资奖金和福利性收入等等。特别突出的是,个人收入中非货币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大,许多实际上应算作个人收入的部分,却由政府和各级各类组织以实物形式提供。另外,许多非法收入无法计量和监督。由于收入形式繁杂混乱,造成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极低。一个人的实际收入究竟是多少,从工资单上难以反映出来。这样便严重模糊了收入同投入之间的关联,也使人们无法确切判断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真实情况,更使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遇到重重困难。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一个规范化、明晰化的个人收入显示系统,使个人的各种收入尽可能以货币形式发放,以便于监督和管理。只有这样,“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才有可靠的依据。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管院;兰州商学院高教室)